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
修訂征求意見稿
表 13-1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
序號 |
保護對象類別 |
安全允許質點振動速度V,cm/s | ||
f≤10 Hz |
10Hz<f≤50Hz |
f>50 Hz | ||
1 |
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
0.15~0.45 |
0.45~0.9 |
0.9~1.5 |
2 |
一般民用建筑物 |
1.5~2.0 |
2.0~2.5 |
2.5~3.0 |
3 |
工業和商業建筑物 |
2.5~3.5 |
3.5~4.5 |
4.2~5.0 |
4 |
一般古建筑與古跡 |
0.1~0.2 |
0.2~0.3 |
0.3~0.5 |
5 |
運行中的水電站及發電廠中心控制室設備 |
0.5~0.6 |
0.6~0.7 |
0.7~0.9 |
6 |
水工隧洞 |
7~8 |
8~10 |
10~15 |
7 |
交通隧道 |
10~12 |
12~15 |
15~20 |
8 |
礦山巷道 |
15~18 |
18~25 |
20~30 |
9 |
永久性巖石高邊坡 |
5~9 |
8~12 |
10~15 |
10 |
新澆大體積混凝土(C20):
齡 期:初凝~3d
齡 期:3 d~7 d
齡 期:7d~28d |
1.5~ 2.0
3.0~4.0
7.0~8.0 |
2.0~2.5
4.0~5.0
8.0~10.0 |
2.5~3.0
5.0~7.0
10.0~12 |
注1:表中質點振動速度為三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動頻率為主振頻率。
注2:頻率范圍根據現場實測波形確定或按如下數據選取:硐室爆破f<20 Hz;露天深孔爆破f=10~60 Hz;露天淺孔爆破f=40~100 Hz;地下深孔爆破f=30~100 Hz;地下淺孔爆破f=60~300 Hz。
注3:爆破振動監測應同時測定質點振動相互垂直的三個分量。 |
13.2.3 在按表13-1選定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時,應認真分析以下影響因素:
——選取建筑物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時,應綜合考慮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質量、新舊程度、自振頻率、地基條件等;
——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保護古建筑與古跡的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應經專家論證后選取,并報相應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選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時,應綜合考慮構筑物的重要性、圍巖分類、支護狀況、開挖跨度、埋深大小、爆源方向、周邊環境等;
——對永久性巖石高邊坡,應綜合考慮邊坡的重要性、邊坡的初始穩定性、支護狀況、開挖高度等;
——隧道和巷道的爆破振動控制點為距離爆源10~15m處;高邊坡的爆破振動控制點為上一級馬道的內側坡腳。
——非擋水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按本表給出的上限值選取。
編者注:表 13-1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與原《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標準有了較大變更,請工程技術人員認真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