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安局關于加強露天采礦爆破作業監管工作的通知(摘要)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1、自5月1起,全市露天采礦爆破作業單位原則上一律采取中深孔爆破方式,實施階梯式開采;為了有效實施現場監管,以上作業單位要科學規劃爆破作業面,采取集中打孔、集中爆破作業,原則上每個作業面、每次爆破作業所使用的炸藥不得少于1噸,每個單位每周爆破作業不得超過兩次;以上各爆破作業單位要科學布孔,盡最大可能減少二次爆破作業;對于爆破作業面險峻,搬運爆炸物品較危險和困難的單位要立即采取修建上山道路或者運輸索道等有效措施消除危險,拒不采取措施改變現狀的,當地公安機關不得批準其爆破作業方案,爆破作業單位不得為其進行爆破作業。
2、凡不能采取中深孔爆破方式進行作業的露天爆破采礦單位,其爆破作業方案、現場監管方案必須經由當地安監、公安部門同意后,會同礦山開采設計方案、安評意見報市局危爆處備案,并在確保民爆物品絕對安全后,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3、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凡是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以爆破作業現場為中心,半徑500米范圍內)實施爆破作業的,向市局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各分、縣(市)局不得越級審批。
4、凡是爆破作業現場周邊單位、群眾或其他團體對爆破作業存有異議的,該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安全評估后報市局備案,并聘請有關專家攜帶測震儀等設備,到有異議地點,實地測量、記錄爆破振動等數據。(秘書處)